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浩诉被告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浩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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