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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植*与被告怀化**顾问有限公司、金宝**有限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植莹诉被告怀化及时**问有限公司、金宝**有限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丁*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植莹诉称,原告通过网络了解三被告的经营模式,2013年6月21日,原告在网上注册kittyjojo的账户,并通过网上充值的方式多次给三被告借款,截止至2014年10月10日,原告账户显示待收本金为38092.99元,待收利息为10304.1元,冻结金额为28068.11元,总额共计78029.02元。被告在2014年9月3日通过网上公布的数据与原告账户的金额相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金和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因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78029.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已对怀化及时**问有限公司、金宝**有限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植*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退还原告植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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