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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当诉被告怀化及时**问有限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当诉被告怀化及时**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司)、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称,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6月12日,被告怀化**顾问有限公司先后通过网络平台向原告累计借款1548544.09元,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还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原、被告共计签署了32份借款合同,被告怀化吉运**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依约偿还本息,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67948元,并按月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已对怀化及时**问有限公司、怀化吉运**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夏*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9元,退还原告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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