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宫*、盛**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宫*、盛**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两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宫*、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与被告张**、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浩诉被告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黄**、怀化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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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湖南西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