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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与被告张**、付中华、湖南金**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与被告张**、付中华、湖南金**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恩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1270元,两项合计2920元,由原告蒲恩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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