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周*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1月1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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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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