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14日以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宫*、盛衡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周*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