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宫*、盛衡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红诉被告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怀化经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陈**、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周*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邱*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