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龙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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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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