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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龙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龙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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