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0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因是无法提供二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4020元,合计96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