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宪发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个体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执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负债累累,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资金及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怀鹤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彭宪发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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