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宪发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个体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执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负债累累,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资金及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怀鹤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彭宪发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