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舒**、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舒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谌**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及资金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怀鹤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舒**、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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