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4日以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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