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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雷**、刘**、龙业、伍*、石春水与被告肖**、禹**、禹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雷**、刘**、龙业、伍*、石春水就与被告肖**、禹**、禹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六原告自愿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六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雷**、刘**、龙业、伍*、石春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91元,减半收取为8345.5元,由原告雷*、雷**、刘**、龙业、伍*、石春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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