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与湖南西部**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造有限公司、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2014年4月1日参加本院同一被执行人的另案执行的款项分配,得执行款1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怀鹤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米**与被执行人湖**造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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