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文诉被告湖南天**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胡*文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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