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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成诉被告湖南天**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成诉被告湖南天**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江*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江*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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