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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舒**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艳于2014年5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向艳称,被执行人陈**名下位于怀化**发区居民点6栋703号一套住房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是两人共同出资53000元购买该套住房(其中案外人出资33000元),之后由案外人分别出资50000元和30000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和加层,供水户头也办理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提交了售房合同、证明、怀化**公司用户缴费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艳提出涉案的703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共同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且该异议所涉703号房屋的产权争议属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需经诉讼才能解决,执行阶段不对实体权利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向艳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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