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与被告袁**、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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