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易**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就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罗**现在湖**子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易**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211号威**春天1栋2601房”,故本案应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