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原告罗**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满小*、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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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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