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