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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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