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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