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就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为681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原告罗**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满小*、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向干生、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湖南西部**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与被告段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锦公司)、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