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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就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为681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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