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改进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改进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改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改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彭改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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