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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与被告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诉称,2013年1月20日,被告伍**告知原告有一桩生意,原告可以与被告夫妻合伙做,要原告先出资100000元给被告。结果,生意没有做成,钱却被被告挪作他用。最后,被告李**、伍**以暂无钱偿还为由,向原告出示100000元借据,约定月息2.5分。后被告李**、伍**采取回避态度,一直躲着原告且不接听原告电话。请求判决被告李**、伍**偿还原告覃**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约定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李**、伍**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被告李**、伍庆梅系夫妻;

证据2、借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李**2013年1月20日借原告覃**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2.5%。

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另有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其它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伍**系夫妻。2013年1月20日,被告伍**告知原告覃**有一桩生意,提出由原告先出资100000元给被告,原告可以与被告夫妻合伙来做。此后,原告向被告出资100000元,生意没有做成,钱却被被告挪作他用。经商定,因被告暂无钱偿还,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据,约定月息2.5分。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亦未支付利息,并采取回避态度,一直躲着原告且不接听原告电话,故形成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覃**明确表示要求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时止,其余利息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覃**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覃**要求被告李**、伍**按照月息2分计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还清时止,没有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伍**、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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