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田**、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当事人已提供偿还借款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当事人已提供偿还借款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