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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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锦公司)、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65号
原告何**与被告曾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