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原告罗**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满小*、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潘**、湖南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与被告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锦公司)、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