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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杨*、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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