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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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66号
原告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曾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就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粟栗诉被告张**、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就与被告谭**、钟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陈**、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