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与被告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因是被告周*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确切地址。故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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