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化市分行、李**与肖**、怀化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化市分行于2014年9月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中国农**化市分行称,2013年6月6日异议人与怀化市**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怀化市**责任公司将50万元现金质押给异议人。你院已将该款划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怀化市**责任公司拒绝偿还贷款,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规定,请你院将该款划回到我行账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6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化市分行存款50万元(该款于2013年9月4日被本院在本案诉讼阶已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在冻结、划拨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农**化市分行均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李**在该款进本院执行款账户后多次要求支付,经本案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农**化市分行均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且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价值600多万元房产抵押给中国农**化市分行,该款支付不影响中国农**化市分行的债权实现,可以支付。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价值600多万元房产抵押给异议人,该款支付不影响异议人的债权实现;2、异议人清楚本院对该款采取冻结、划拨执行措施近一年时间,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而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支付完毕,异议人才提出执行异议,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执行程序已无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化市分行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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