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康**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立君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或提供交纳公告费的凭据,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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