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在怀化市邮政局尚有部分未结算货款47800.50元已由本院强制执行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怀鹤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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