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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242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陈**负债较多而下落不明,该案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陈亦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世纪花园14栋5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湖天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住房一套,因案外人邱*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而解除查封;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中房证字第0010607号、座落在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南湖路三层综合楼中第二层203号天源中西餐厅及第一层117号楼梯通道,亦因另案执行而以1336500元的流拍价抵偿给了享有担保物权的怀化**限公司。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怀鹤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舒**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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