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原告高**送达了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14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依据原告高**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高**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原告康**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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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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