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曾凌*、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曾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担保人周**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刘**偿付借款本金20万元,现和解协议未能继续履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怀鹤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曾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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