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诉被告满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高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告姚**与被告姜**、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易**、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怀化乐燕**有限公司住、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怀化乐燕**有限公司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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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与被告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邓**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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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吉xx与被告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