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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