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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与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受理原告文*与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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