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受理原告文*与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原告薛XX与被告怀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社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因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舒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钟某某与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