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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社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社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本案出现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依法中止审理。2012年9月7日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并于2012年12月7日依法传唤原、被告公开开庭审理,而原告未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某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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