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