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有限公司、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某某有限公司、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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