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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提供的被告曾某某、尹某某住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一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某某对被告曾某某、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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