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提供的被告曾某某、尹某某住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一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某某对被告曾某某、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原告杨*因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蒲*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丰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文*与被告欧*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舒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陈某某、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