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2年3月21日受理原**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xx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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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怀化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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