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怀化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怀化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好英、人民陪审员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匡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旷某某、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匡某某诉称,被告赵某某的丈夫彭某某原挂靠东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被告彭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利息要考虑彭某某死亡的特殊情况,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愿意偿还本金及合理利息。

被告怀化某某房地**限公司辩称,1、彭某某的借款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由其继承人偿还借款债务;2、彭某某并非怀化某某房地**限公司员工或项目部负责人;3、彭某某的借款行为与怀化某某房地**限公司无关联,怀化某某房地**限公司已通过登报和举报方式予以声明。原告诉求怀化某某房地**限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本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与彭某某系夫妻关系。彭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原告匡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借条加盖“怀化市东都房地**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公章。2012年2月17日,彭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11年7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已经付清,2011年7月22日后的利息及本金3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匡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1年7月22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

二、如赵某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则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原告匡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