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赵某某之夫彭**因开发旌竹园、旌竹水郡等项目,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2年,彭**并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然借款到期后,彭**未能按期清偿借款及利息。2012年2月17日彭**突发疾病死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被告之夫彭**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彭**生前已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之夫彭**因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缺乏资金,于200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两年。彭**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款后,彭**按照约定将2011年6月前的利息全部支付原告。2012年2月17日彭**突发疾病死亡,故原告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原告杨某某对2012年7月31日之前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自愿放弃;

二、被告赵某某如果未能在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原告杨某某的借款本金,自2012年8月1日起则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