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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黄**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钟*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被告甲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上述借款至今未还,并已到期。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

原告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的借据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甲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为原件,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也未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根据原告举证、辩论、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相关事实如下:

2012年7月20日,被**公司向原告黄*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甲公司向原告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原件,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成立借款关系及原告已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付清借款本金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产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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