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瞿**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洪**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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