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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位于湖南省洪江市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原告廖**向本院提供其居住的洪江市一套房产进行担保。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告廖**的担保财产即洪江市一套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本案已经撤诉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原告廖**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原告廖**的位于洪江市一套房产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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