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向*名下的号牌为湘N3**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向文名下的号牌为湘N3**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转移、变卖及涉及其他他项权有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